(1)讯问嫌疑人 | 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,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;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: ①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; ②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;----不是律师要求 ③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; ④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; ⑤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;-----法律援助 ⑥犯罪嫌疑人是盲、聋、哑人;--- ⑦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。--- |
(2)听取律师意见 | 在审查逮捕过程中,犯罪嫌疑人已经委托辩护律师的,侦查监督部门可以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。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,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。对辩护律师的意见应当制作笔录附卷。---书面 |
(3)审查时间 | 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,已被拘留的,七日;未被拘留的,十五日,重大、复杂的案件,不得超过二十日。 |
(4)决定的种类 | ①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,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,制作批准逮捕决定书; ②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,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制作不批准逮捕决定书,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,需要补充侦查的,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。 注意:侦查监督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,不另行侦查,不得直接提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意见。 |
(5)公安机关的相关义务与救济 | ①义务: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,应当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。 ②救济方式: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,认为有错误的时候,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要求复议。如果意见不被接受,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。----先复议再复核 ③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,并且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,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提请复议的,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。公安机关坚持复议的,人民检察院不予受理。 |